卓越学院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5浏览次数:482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杭电教[2011]190号),结合卓越学院培养特色,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1.5+2.5”两段制培养模式。第一阶段集中学习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注重基础知识和工程素质培养,强化数理、外语、人文、哲学和工程创意训练,执行独立的培养计划,广泛采用研讨性、探究性等小班化教学模式改革;第二阶段分流学习个性化专业课程,强化学科大类核心课程和综合实践能力培养。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和导师制。选派优秀教师担任课程教学,同时配备班主任和学业导师,逐步试行完全学分制。根据“双向选择”原则确定专业导师,在专业导师(组)指导下按要求单独制定个性化专业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学习计划和科研训练计划,在专业学院共同监管下完成个性化专业培养过程。

第三条  享受专业选择的自主权。卓越学院学生按规定享受专业选择的自主权,具体规定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卓越学院学生动态选拔与专业分流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享受优质资源。

(一)在使用计算机、优质课程资源、图书资料和实验室等方面享受本校研究生待遇。

(二)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享受优先选课权,优先参加学科性竞赛和相关培训。

(三)优先享受出国交流和国际化教育机会。

(四)按学校规定评定奖学金。评奖比例上限为:一等奖学金15%,二等奖学金25%,三等奖学金35%。各档奖学金的年度金额与专业学院相同。

(五)学费优惠政策。卓越学院学生的学费收取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杭电财[2008]174号)文件执行,但给予一定量的优惠。具体政策为:若卓越学院学生修读课程总学分超过160学分(不包括课外教育学分和创新能力学分)但不超过180学分,则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超过180学分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收费。

(六)提前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优异者,可提前毕业或继续深造,并在报考本校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学校积极为卓越学院单独争取社会助学金;优先参加学校高水平学术讲座;优先参与学校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推荐毕业生就业等。

第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一)在校四年班级建制不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学籍管理在卓越学院。

(二)鼓励学生选修研究生的相关基础课程,通过的课程学分可记入任意选修课或事先经学院认定的专业选修课。

(三)学院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行退出和激励机制。

(一)对于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第一次低于2.5或当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比在后20%者,学院组织考核面试,并根据面试表现给予黄牌(试读警示)或红牌(退出警示)。被给予红牌的学生,经本人同意劝其退出卓越学院转入所选(或原录取)专业学院学习,若本人有强烈愿望可继续留在原班试读。

(二)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卓越学院转入所选(或原录取)专业学院学习:

1、已受到一次红牌(退出警示),而本学期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且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0者;

2、已受到一次红牌(退出警示),而本学期再次受到一次黄牌(试读警示)者;

3、已受到一次黄牌(试读警示),而本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者;

4、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在卓越学院继续学习者。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卓越学院认定通过,可摘除红牌或黄牌;若同时达到第六条第(二)款理应立即退出卓越学院者,可保留其卓越学院学生身份。

1、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其他社会认可度高的特殊荣誉;或在各类有影响力的重大竞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2、具有较为突出的科研能力。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在本校本学科领域获得三位以上正教授实名保荐;

3、有特殊专长并拥有相关领域获取难度较高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  退出学生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退出学生不再作为卓越学院学生培养,其学籍档案转入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管理。

(二)卓越学院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专业学院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卓越学院单独设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所获学分,可替代专业学院培养计划中的任选课学分。

(四)在卓越学院学习期间出现的不及格课程,如果不属于专业学院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其转入专业学院后此课程学分可不予记载。

(五)在卓越学院学习期间出现的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卓越学院的补考,也可到专业学院申请免修考核或重修。

第八条 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卓越学院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再发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卓越学院毕业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从2012级开始试行,由教务处和卓越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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